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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 -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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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先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07-10-23 01:57 http://law.fudaoban.com 大字体小字体

合同订立、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

   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
   乙公司等12家供货商于4月15 13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2)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3)乙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4)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5)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日一次结清。(6)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的15%支付违约金。(7)若乙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总标的的5%支付赔偿金。
   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 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 甲方予以拒绝。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l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
   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 13补付3台设备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属无理要求,乙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哪一方?
   (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4)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

  [答案]
   (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
   (2)合理。
   (3)理由成立。
   (4)运费由乙公司承担。
   [解题思路]  
   本题四个设问,都有一定难度。(1)考查了要约、承诺的认定和生效时间。(2)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3)考查违约金的适用情形。(4)考查合同履行费用负担。相较而言;(1)较难,而(2)、(3)、(4)均是对法条的考查。
   [法理详解]
   (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顷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债务。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6月10日将3台设备全部交货,甲公司验货后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付款要求。
   (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参见《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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